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4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台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共 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調解。 (2)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 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b.台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f.台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g.台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 (3)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 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