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2年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 現金股利36,229,246元。茲於102年8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2年9月11日 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 ,每股配發0.51129011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 二、102年9月30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 行負擔,但獲配現金股利在新台幣5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 公司股務代理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取。 三、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