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坐落於新北市樹林區三福段594、598、599、600、601、602、603等七筆地號。 2.坐落於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1號,1060、1061、1062等三筆建號。 2.事實發生日:102/9/2~102/9/2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新北市樹林區三福段594號等七筆土地共2,987.80平方公尺, 折合903.81坪,每坪約338,013元。 2.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1號1060號等三筆建號共2,869.44平方公尺, 折合868.01坪,每坪約22,465元。 3.交易總金額為新台幣325,000,000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權佳實業有限公司。 2.與本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處分利益為新台幣218,830,135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簽約時給付新台幣32,500,000元整(含訂金)。 2.備證用印時給付新台幣 32,500,000元整。 3.土地增值稅單核發三日內給付完稅款 新台幣32,500,000元整。 4.銀行貸款核撥同時,給付尾款新台幣227,500,000元整, 5.買方同意簽約完成銀行貸款撥貸後,回租予賣方,為期三年。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經比、議價。 2.經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價報告。 3.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估價金額:新台幣280,452,255元整。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蔡明航估價師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北市估字第000076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2.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資產活化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2.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 26.其他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