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2/28 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green river panels (thailand) co., lt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該被背書保證公司係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且為另一提供背書保證公司green river wood & lumber manufacturing(thailand) co., ltd之 兄弟公司。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 向銀行提供融資額度 (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019500 (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395470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7127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0999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75800 (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被背書保證之公司green river panels (thailand) co., ltd ("gp")於2013/12/24與泰國兆豐國際商銀大眾股份有限公司 所簽訂之泰銖1,000,000仟元信用額度合約,該合約將於2014年1月底 轉換為5年期之聯貸合約,且額度將提高為泰銖1,260,000仟元。 故本公司董事會於2013/12/28通過對gp新增泰銖260,000仟元之 背書保證額度。 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934500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262099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 率: 280.00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本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限額為泰銖1,500,000仟元; 另提供背書保證的子公司green river wood & lumber manufacturing(thailand) co., ltd (grw)為1,800,000仟元。匯率以一泰銖兌0.915 台幣計算。(兆豐銀行12/27即期中價) 註二:本公司被書保證餘額泰銖1,000,000仟元;grw保證餘額為 泰銖1,618,000仟。 註三:因本公司與grw本次新增之共同擔保被背書保證 公司銀行融資額度泰銖260,000仟元,因合約無約定 個別分攤的擔保金額,故分別以最高金額泰銖 260,000仟元計算。故為泰銖520,000仟+2,618 ,000仟=3,138,000仟元。 註四:gp動用本公司金額為泰銖1,000,000仟元。 gp動用grw為泰銖1,306,000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