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 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 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 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