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 6,750,000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 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 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103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進行準備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7月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