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6/30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股東常會出席股數為12,131,403股,佔已發行總股數28,624,884股之 42.38%,因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超過二分之一,故依公 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如下: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2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部分條文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出席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超過二分之一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將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集股東常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