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1/06/2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winaico italia s.r.l.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winaico italia s.r.l.為有成集團100%持有之關係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4653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923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9232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關係人交易應收帳款之帳齡超過六個月,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範視為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70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60 5.計息方式: 無 6.還款之: (1)條件: 一年內還款 (2)日期: 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923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0.0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更正winaico deutschland gmbh 資金貸與限額winaico italia s.r.l.限額說明: 1. 原6月28日winaico deutschland gmbh資金貸與辦法之規範對母公司持股100%集團 從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限額之規範,故爰用母公司有成精密資金貸與之限額 新台幣110,171仟元公告之。 2. 為強化內控管理,於6月29日winaico deutschland gmbh修訂資金貸與辦法,訂定 對母公司持股100%集團從屬公司資金貸與者之限額。 限額如下: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相互間業務往來總金額,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 方業務往來金額者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銷貨或勞務金 額;若同時有進貨、銷貨與勞務時,以進貨金額、銷貨金額或勞務金額之前十二個 月統計數孰高者。 3. 若以winaico deutschland gmbh6月29日修訂資金貸與辦法計算限額,截至6月28日 雙方業務往來金額為歐元2,827仟元(新台幣104,653仟元),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歐元 1,600仟元(新台幣59,232仟元),無超限之情事。 (以6月28日新台幣對歐元匯率37.02計算) 4. 綜上所述,於winaico deutschland gmbh資金貸與辦法修訂前後,均無超限之情事。 ◎目前情況: 截至7月10日,winaico italia s.r.l.已償還winaico deutschland gmbh逾期應收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