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4款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1/09/05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1/06/20 3.變動原因: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國內資本市場頻創新低,本公司 為期能順利募得資金,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期間展期延長三個月, 及調整發行股數及發行價格。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次調整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僅減少資金募集金額, 並未變更計畫,故對股東權益並無影響,若有因此造成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之 權利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現金增資募資案原股東及員工原訂繳款期間為 101年7月23日至101年08月23日,原特定人繳款期間為 101年8月24日至101年08月31日,有鑑於近期全球金融市 場動盪國內資本市場頻創新低,本公司為期能順利募得資金 ,於101年09月05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募集期間,業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41121號函核准延長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及 員工繳款期間為101年9月14日至101年10月14日, 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01年10月15日至101年11月15日。 (2)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化劇烈,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 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每股溢價發行價格由原新台幣 30元調整為21元整,發行股數由10,000,000股調整為 8,0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 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核准在案。 (3)本公司對於繳款期間已繳款之股東於現增變更後, 亦隨之減少其認購股款者,除返還其已繳納股款與願意認購 之股款差額部份,並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 (計算利息期間:自繳款日起至返還股款日止),作為賠償金額。 (4)本公司對於現增變更後,完全放棄認購者,除返還其已繳納 股款外,並以並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 (計算利息期間:自繳款日起至返還股款日止),作為賠償金額。 (5)其他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變更時擬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