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2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之聯屬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4200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00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000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聯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91466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373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約到期 (2)日期: 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約到期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284000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9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6.67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0.7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表相關新台幣兌換人民幣係依歷史匯率換算; 新台幣兌換美金係依2013.7.2之平均匯率30換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