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11/04 2.發生緣由:新北市衛生局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有摻偽假冒之情事,依 本公司100及101年財務所載所得淨利、102年以101年所得淨利六分之五估算所得利 益,提高罰鍰上限為新台幣4億6000萬元。 3.處理過程:擬委請律師協助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式。 4.預估可能損失:該處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且所得利益計算恐有誤, 本公司將據理力爭,循求法律途徑救濟,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以維本公司權益。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