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3款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2/11/04 2.投資計劃內容: (1)擬由gian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bvi-1)辦理現金增資6,000,000美元, 並由bvi-1買回giant bright services ltd.(bvi-2)其餘股權5,588,000股(42.7%), 以利100%持有bvi-2。 (2)原投資人何素珠、張謙敏、陳彥任等三人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公司giant bright services ltd.(bvi-2)、top opal development limited(香港易寶)間接投資 大陸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該投資係屬股東何素珠、張謙敏、陳彥任個 人投資行為,本公司亦無貸與資金予股東何素珠、張謙敏、陳彥任,故無違反 公司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3.預計投資投入日期: 配合投審會申請及 gian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需求辦理現金增資 6,000,000美元 4.資金來源:自有資金 5.具體目的:100%持有giant bright services ltd.股權 6.其它應敘明事項: 本案投資計畫金額達財務報告所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故進行補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