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11/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杏輝藥品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李志文 (2).董事:李易達 (3).董事:蘇慕寰 (4).董事:李志恒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公司102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