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30 2.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8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85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本公司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存續期間屆滿前十日止,除依規定 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既得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為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或自願放棄員工 認股權憑證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三)既得比例時程 認股權發行後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100%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發生繼承或違約等事由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 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認股權人自願放棄或依前項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募集發行或 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 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若因員工 紅利發行新股,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淨值或面額之孰高者(需考 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 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 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 (6)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割 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 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需於公司指定 之認股期間為之,認股期間每年由公司通知認股權人. 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 認股聲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 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 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 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 (二)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 (三)凡經通知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 人,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 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