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17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供營業用機器設備,電腦設備及辦公設備 2.事實發生日:103/4/30~103/4/30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一批 交易金額:人民幣18,527,658(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集團持股100%之子公司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生產線由深圳搬遷到吉安所需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非關係人 移轉價格:人民幣31,224,575(未稅) 取得日期:2006/3到2013/11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無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威力長宜電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擬以該批設備價款作價 投資,預計取得美金290萬之股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依帳面價值移轉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按帳面價值移轉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因應生產線由深圳搬遷到江西吉安所需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03 年04 月30 日 22.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 26.其他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