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10/16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針對本公司收到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書裁罰4.6億,發表三點聲明: (1)本公司以精煉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所生產之24項調和芝麻香油,已於103年6月6日收 到彰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並認定本公司未構成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亦無 攙偽假冒之嫌。故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所載並非屬實,所為裁罰,容有未洽。 (2)先前本公司所使用之精煉棉籽油符合cns國家標準規範,是安全、合法的食用油 品,但顧及民眾感受,富味鄉已不在國內銷售含有棉籽油之產品。 (3)新北市政府所發出之4.6億處分書,逕行認定前述產品有摻偽假冒之情事,與彰化 地檢署之認定不符,並自行推定獲利金額做成處分,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提起行政 救濟程式,以維護權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