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2.事實發生日:103/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電子)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 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 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聯華電子復於103年1月24日追加請求本公司給付收回特別股股款計 3,000,000元,及自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3,0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