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1/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 吳俊彥、董事 吳昌益、董事 陳伯鏞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經營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1/05~107/01/04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吳俊彥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吳俊彥 司瓦特(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司瓦特(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杭州市拱墅區祥符鎮祥宏路5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司瓦特(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熱泵製造及安裝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