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05 2.公司名稱: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董事長於102年4月18日與江蘇高淳經濟開發區開發總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書 (含補充協議書),為配合國土資源局公告,順利取得國土證而與高淳經濟開發 區變動協議內容,變動項目主要如下: (1)其中投資協議書第一條及第二條和補充協議書第一條涉及土地使用年限變更 由50年縮減為30年 (2)土地出讓金變更由16萬/畝增加至24萬元/畝(此係稅收計算基礎,實際價 格為南京市國土資源局高淳分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價977.5萬 元人民幣) (3)建設用地50畝,現土地證面積是48.5畝,差1.5畝主要是原先的規劃面積裡 有水利相關用地不屬之。 6.因應措施: 考量後續投資大陸未來長期發展規畫及為順利取得國土證,授權本公司董事長 全權代表本公司與江蘇高淳經濟開發區開發總公司簽訂該份檔案及處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