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告訴人:實盈光電(股)公司 被告 :崔立恒等人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查署 2.事實發生日:102/0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崔立恒等人為該公司之員工,疑涉及不法, 該公司為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4.處理過程:已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01年相關財務數字反應此一事件之影響, 此事件係屬獨立事件,對本公司現有財務、業務皆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先將被告等解職並提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