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5/08 2.公司名稱: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16878號 函指示,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餘額已超 過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應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之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公告。 6.因應措施:改善措施如下: (1)已提報本公司102年第1次董事會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式提高資金貸與總額及 個別對象之限額。 (2)投審會於101年11月26日核准投資大陸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子科技新材料有限 公司美金500萬元,屆時貸與期限到期後,改由增資方式挹注子公司東又悅(蘇州)電 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3)本公司已將改善計劃於民國102年5月6日函送本公司監察人。 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於102年6月17日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