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99號,被告鄭世杰 2.事實發生日:102/09/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長鄭世杰先生, 通知公司其於102/9/27(星期五)收到來自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上訴書,針對鄭世杰 董事長前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非常規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台北地方法院 於96/10/01一審宣判鄭世杰董事長無罪,嗣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 ,復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2/09/03二審宣判無罪一案,提起上訴。然起訴書內並未提出 上訴理由。鄭世杰董事長表示將持續就此上訴提出有力辯護並尋求無罪的最終判決。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目前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