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 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 股本及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9年2月26日之股息。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2月11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4日 上午11時4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