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dimitri edward de vreeze 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jiang weiming 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 英屬蓋曼群島商集富亞洲科技第五基金公司法人代表人 junitsu uchikata 獨立董事 柯榮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jiang weiming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dsm china president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n/a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n/a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n/a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n/a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