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公司經民國及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新台幣49,500,000元,計發行股份4,9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3567號函核准在案。 貳、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於後: 一、公司名稱: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2.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3.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4.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5. f401010國際貿易業 6. i501010產品設計業 7.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60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為40,224,924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工業區東園路37號。 五、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人,監察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最後一次修訂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如下: 1.現金增資計新台幣49,500,000元,發行新股4,9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皆為記名式普通股。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除依規定保留15%計742,500股由員工認購外,餘85%計4,207,500股,每仟股認購104.5股,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拼湊;原股東或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3.本次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6元。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 九、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資本額為新台幣 451,749,240元,分為記名式普通股45,174,92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十、增資用途:擴充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 十一、代收股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暨全省分行。 十二、員工及原股東股款繳納期限:自 101年07月05 日至101年07月11日止。 十三、增資股票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增資登記後30日?配發,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十四、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訂為101 年07月 02日,依法自101 年06 月28日起至101 年07 月02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且尚未過戶登記者,請於101年06月27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掛號郵寄者以101年06月27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辦理過戶手續,俾能享有認購新股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