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陳懋常、吳國棟、陳建良、石志勳 (2).獨立董事:陳玉河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陳懋常、吳國棟、陳建良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陳懋常:東莞宏光光學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光光學(蘇州)有限公司董事 (2)吳國棟:東莞宏光光學製品有限公司董事、和光光學(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3)陳建良:和光光學(蘇州)有限公司監察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東莞宏光光學製品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高步鎮外經工業園 (2)和光光學(蘇州)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婁葑東景工業坊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東莞宏光光學製品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鏡頭、取景窗、鏡片、取景窗鏡頭組等 (2)和光光學(蘇州)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鏡頭、取景窗、鏡片、取景窗鏡頭組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