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07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孰早者發行, 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 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部分 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 任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7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75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 13 元。 (2)權利期間: (2-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 年, 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五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 認股權利。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2-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4-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起恢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惟本辦法實施前因公辦理留職停薪者認股條件比照一般員工認股辦法處理。 (4-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唯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4-5-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4-5-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4-6)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 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4-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8)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到有 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訂其 認股權利及行始時限。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0-1)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10-2)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 (10-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構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 (10-4)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轉換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0-4-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 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10-4-2)十二月二十八日。 (10-5)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制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 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