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16 2.減資基準日:101/08/20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待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 4.換發股票基準日:na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101年6月13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計減少資本新台幣328,554,830 元,銷除股份32,855,483股,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3856號函核准在案。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285,548,330元整,分為 328,554,833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本次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28,554,830元整 ,銷除已發行股份32,855,483股,用以改善資本結構進一步提升股東權益。減資後實收 資本額為新台幣2,956,993,500元整,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 295,699,350股。 (二)本次減少資本比率為10%,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1元;每仟股換發900股 (即每仟股減少100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五日內,辦理 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三)本減資案擬訂定民國101年8月20日為現金減資基準日。 (四)本次辦理減資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提請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五)減資後換發新股票,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另訂定「減資換發股票 基準日」辦理換發新股票,屆時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