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已洽定 特定人為本公司內部人董事長賴富源。 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8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以101年9月20日為定價日,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做為參考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者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 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 (2)定價日前最近期本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7.43元 ,經依上述基準計算結果所得之參考價格為新台幣25.10元,並以參考價格80%計價,訂 定每股私募價格為新台幣21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降低銀行融資成本。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態,為提升公司競爭力, 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 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採私募方式 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本次引進 之私募股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結構。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101/09/20 11.參考價格:新台幣25.10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21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可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視當 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辦理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有關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相關事宜或未來 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影響而須訂定或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