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1/09/2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委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 遭非法傾倒所衍生相關問題。今接獲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裁處書(編號:40-101-090022、40-101-090023),內容略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及101年 7月6日派員至本公司稽查,發現下列事項: (1)部分事業廢棄物太空包(袋)所盛裝之氧化鐵粉狀物及氧化鐵塊狀物,未登 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 (2)部分事業廢棄物廢匣缽及無害污泥,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另該無害污泥經 檢驗(tclp)萃出液中總銅49.9mg/l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查麗騰環保公司 僅具乙級清除處理資格,依規定不得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1年8月27日向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其函文內容為 本公司於101年7月12日將噴霧造粒沉澱產出之廢棄物樣品委由環保署認證檢驗 公司「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驗,分析結果tclp萃出液中總銅為低於方法 偵測極限之測定值(nd<0.0089mg/l),故本公司噴霧造粒沉澱產出之廢棄物並 非有害事業廢棄物。惟陳述意見未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納,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28條、第31條及第53條規定裁處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將依規定期限完成變更廢棄物計劃書及上網申報。 (2)針對廢棄物清理法案裁處書編號:40-101-090023有關無害污泥認定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裁處,本公司將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桃園縣政府提起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