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03 2.減資基準日:101/10/04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01日金管證發 字第1010044575號函核准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擬具減資換 發股票作業辦法,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計 畫書。 二.本次減少資本股份之總額、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1)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10,000,000元,分為41,000,000 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依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實收資本 額為新台幣368,628,000元,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計 36,862,800股。為改善財務結構及配合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 要,擬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計新台幣52,802,000元彌補虧損,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15,826,000元,每股金額新台幣 10元,計31,582,600股。 (2)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 減少,每仟股減少143.2392548股,減資比率為14.32392548% 。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基準日起五 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東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 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 股東現金(至元為止四捨五入),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 額認購之。 三本次換發股票之時程: (1)減資基準日: 101年10月04日。 (2)舊股票興櫃最後交易日期:101年11月23日。 (3)舊股票停止買賣期間: 101年11月26至101年12月06日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 101年11月27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101年11月28日至民國101年12月 06日。 (6)減資換票基準日:101年12月02日。 (7)新股票開始櫃檯買賣與舊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日:101年12 月7日。 (8)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 之標的。 (9)本次減資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 相同。 四.本次換發股票之程式及手續: (1)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於新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 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1年11月27日(含)前將持有 之舊股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 須俟新股發放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 、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6號3樓,電話:(02) 2361- 8608。 五.其它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計畫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後辦 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1/11/30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減資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 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1/12/07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1/10/18重新公告,其中暫訂舊股票最後交 易日應更正為101年11月23日 、減資換票基準日應更正為 101年1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