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上限為210,000仟股,俟股東會通過後 於一年內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發行。 5.得私募額度:本次得私募總額度以不超過210,000仟股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 發行參考價格,且本次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擬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認購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惟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 每股實際發行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而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時,將造成公司累積虧損 增加時,不排除於未來以減資方式因應。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衡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 等因素,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 為此擬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依據證交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得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公開發行等相關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