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1/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 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 (3)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本次 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最近股價情 形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有每股發行之實際價格 低於股票面額之情形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若有每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主要 係造成累積虧損,本公司日後將視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保留盈 餘、資本公積或其他方式彌補累積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 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效 率,是以採私募方式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 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櫃買中心申請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 發行程式。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