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11/15 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 期限內即時完成,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101年4月24日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10,000仟股, 暫定發行價格為每股30元,募集金額為新台幣300,000仟元,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 核准發行在案;並於101年9月11日經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 准予本公司變更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發行新股數為8,000仟股 及每股發行價格為21元,暨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備查在案。 二.因應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本公司擬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至101年12月18日止,其餘發行條件不變。 三.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另訂之。 四.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 (1).適用對象: 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已繳款原股東、已繳款本公司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 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25日前。 (3).申請方式: 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以書面方式表達無繼續認購 意願,檢具銀行帳號影本並加蓋股東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25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本公司股務單位收 (地址: 桃園縣龍潭科學園區龍園五路21號;電話:03-489-2013), 逾期未送(寄)者或上述檔案未備齊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本次現增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回繳交之股款及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一))÷365) 註一: 退款日前一天之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5).承諾書: 本公司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於101年9月11日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准予本公司變更101年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發行新股數為8,000仟股及每股發行價格為21元, 暨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備查在案,辦理101年現金增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 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為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維護員工、原股東及 認股人權益,本公司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 101年11月15日延長至101年12月18日止。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 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益受損人可於101年11月25日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