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8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計新台幣38,5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967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二、茲依據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801030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2.f102160輔助食品批發業 3.f107120精密化學材料批發業 4.f207120精密化學材料零售業 5.f401010國際貿易業 6.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醫藥製造技術顧問) 7.ic01010藥品檢驗業 8.j304010圖書出版業 9.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醫藥品之研究發展) 10.a401020家畜禽飼育業 11.f103010飼料批發業 12.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13.f202010飼料零售業 14.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 15.i101090食品顧問業 16.i601010租賃業 17.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18.a301030水產養殖業 19.a401040畜牧服務業 20.a401990其他畜牧業 21.f101050水產品批發業 22.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 23.f201030水產品零售業 24.f2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 25.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000元,分為1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未發行之股份,得授權董事會視情況需要分次發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43,393,58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33,935,850元。 (四)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69巷31之1號11樓。 (五)董事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面額及其發行條件如下: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8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計新台幣38,500,000元(按面額計算之),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之10%計385,000股由本員工認購,員工若有認購不足或放棄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其餘90%計3,465,000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及本公司101年5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之權利,全數提撥供本公司辦理上櫃前之公開承銷,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原股東優先分認之限制。另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發行價格:本次現金增資價格採溢價發行,惟實際發行價格將依詢價圈購之結果並與承銷商共同議定承銷價格訂定之。 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八)增資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72,435,850元,分為47,243,58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九)增資計劃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十)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發行新股全數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十一)股款代收機構: 1.員工認股: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2.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3.存儲專戶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十二)對外公開銷售受理期間: 1.詢價圈購期間:101年12月5日至101年12月10日。 2.公開申購期間:101年12月6日至101年12月10日。 (十三)繳款期間: 1.員工認股繳款日:101年12月11日至101年12月12日。 2.公開申購扣款日:101年12月11日。 3.詢價圈購繳款日:101年12月13日。 4.特定人認股繳款日:101年12月14日(中午12時前)。 (十四)主辦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及索取方式: 1.陳列處所:除依法分送主管機關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 2.索取方式: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newmopsov.twse.com.tw)。 (十六)本次現金增資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將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掛牌上櫃買賣,並於同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發放,屆時股款繳納憑證劃下櫃。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等表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http://newmopsov.twse.com.tw)。財務報表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