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1/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接獲台南市政府來函表示,本公司新化廠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本公司進行裁處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及環境講習。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新化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 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之規定,係為2個製程各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計處 新台幣20萬元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1年11月9日及同年11月6日取得許可證,已 認定改善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