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03/08 2.發生緣由:101年8月30日於第49頻道momo1台宣播「台鹽生技-智慧型膠原q10高 效彈力活顏素(60週年慶晶?限定版)」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22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3月29日繳清罰款 4.預估可能損失:2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 非本公司違規,本公司將向代理商宣導應遵循相關法令,違者本公司將停止頻道之供應, 上列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第三條本公司因播出 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 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