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16 2.公司名稱: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1、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富生技公司)僅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小鎮公司)之投資股東,僅佔股權11%,康富生技公司及其董 事長林秦葦先生並非綠色小鎮公司之負責人,不容有心人惡意混淆。 2、本公司所投資的綠色小鎮公司,前董事長林耿宏先生於其任內引進自稱股東之吳先 生外,欲取得公司經營權不成,進而渠等相互串謀連續虛構事證,對綠色小鎮公司 為惡意之假扣押及訴訟舉措,造成綠色小鎮公司經營受創,康富生技公司身為綠色 小鎮公司股東之一,亦因此為受害人,康富生技公司為此定全力捍衛自身權益,不 容非法之徒得逞。 3、本公司所投資的綠色小鎮公司,大部份門市經營權均委託瑞安公司處理,而瑞安公 司係由綠色小鎮前董事長林耿宏及其家族實際經營,此是綠色小鎮公司之勞資糾紛 等爭議應由瑞安公司出面處理,不容瑞安公司惡意擺爛,並誤導相關無辜人員前去 康富公司騷擾,與康富生技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林秦葦先生均無關連。 4、本公司所投資的綠色小鎮公司前董事長林耿宏先生及其所主導之瑞安公司,與自稱 股東之吳先生,對綠色小鎮公司、康富生技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林秦葦所為之一切 不實指控、訴訟及侵權損害行為,康富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林秦葦因此所受的損害 ,康富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林秦葦日後將檢具事證,對渠等提出相關民刑訴訟。 5、對本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