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7/01 2.公司名稱: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平鎮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6.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民國99年1月18日收到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保局來函通知本公司平鎮廠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本公司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1.委託專業環境管理顧問公司,針對環保署地下水標準監測井附近, 進行整治技術之現地先導試驗,以確認未來整治工作進行時之預期成效。 2.在場區週界增設地下水監測井,以監控地下水質,避免污染有擴散至廠外之虞。 3.著手針對全場區規劃土壤及地下水之細密調查工作,了解整廠土壤及地下水之 情形,以利後續全尺寸整治工作進行。 4.針對可能洩漏源如廢水收集池設施及製程溝等,進行地上化改善,以斷絕所有 可能之洩漏源。 5.持續進行設施改善等可能污染源阻絕工作,隨即積極進行緊急應變措施 及週界污染監測。 以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並同時規劃後續調查及整治相關工作, 以恪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工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儘速完成污染整治。 經過三年的改善期仍有部分地下水質無法達到合乎地下水檢測標準, 於102年7月1日桃園縣政府來函通知公告本公司平鎮廠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本公司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一、提出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 二、按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施行改善 改善措施: 1.持續監控廠址之地下水品質狀況,並積極進行污染改善事宜。 2.需時約3年,預估改善經費約為1,000萬。 3.提出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並按地下水污染控制計劃施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廠址仍繼續運作,對本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