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2/07/3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劉助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a.頂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鼎天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