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旭泓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2.事實發生日:102/09/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碁公司)前於民國100年間與本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約定 立碁公司於一定期間內應向本公司採購一定數量之太陽能電池片,且立碁公司有先為給 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惟截至前揭期間屆滿日止,立碁公司未向本公司受領足額之太陽能 電池片,亦未給付價金,經本公司書面催告,立碁公司仍藉詞拒絕履行。為維護公司之 權益,本公司於今(10)日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遞狀,請求被告立碁公司應給付本公司 美金7,570,219.8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向本公司受領該未足額部分之太陽能電池片。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就本訴訟案依法處理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係爭買賣契約之簽訂日及約定履約期間均屬100年度,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