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及丙五種、 丙八種特別股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217,391,221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2)中鋼所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本公司發行乙種特別股之股息99,452,055元,丙五種 特別股股息26,324,331元,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91,614,835元,共計217,391,221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