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30 2.公司名稱: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主管機關建議修改本公司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 條文 6.因應措施:修改條文之修改後內容為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第三項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 認股條件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 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 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 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 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或私募股數)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條文之規定,「為因應主管機關 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須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本公司將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依相關規定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