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王○○、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業務員徐○○未依指示 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 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102年12月10日判決結果,徐員之繼承人及本公司應給付投資人 王○○新台幣263,045,106元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債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業務無重大影響, 將於財務報表估列本訴訟相關損害賠償。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