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03 2.公司名稱: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102年度第2次現金增資作業原股東、員工未能於 繳款期限募資完成,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案。 6.因應措施: (1)對於原股東、員工已繳納之股款,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加計利息返還。 (2)本公司將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