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06 2.事件緣由:本公司原於102/05/27簽訂設備租賃契約,將部份設備出租予台灣積體 . 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期限至103年6月底。考量客戶未來需求變化,為免因 . 設備搬遷致影響產能供給,擬將設備租賃期間延長至103年底。 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 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 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目前出租資產淨值佔總資產約14% 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不適用 7.決策過程:依據103/03/06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設備租賃契約,並授權獨立董事王 . 文宇先生代表本公司簽署契約。 8.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契約第十三條保密條款規定,機密資訊僅限於執行本約使用, . 且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揭露相關契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