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0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17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汶萊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0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534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週轉金需求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晏陽科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079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週轉金需求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2613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2.26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係以中央銀行102年04月16日新台幣匯率以1:30.335計算。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3年3月25日通過對子公司-汶萊彥陽資金貸與限額為新台幣 壹億?仟萬元,孫公司-上海晏陽資金貸與限額為新台幣伍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