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0/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對象,以 規則性投資人為限。目前尚未決定私募對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肆仟萬股,於本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後,預計 於一年內分六次發行。 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擬提股東臨 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上述之參考價格計算標準,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第1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選擇特定人,以規則性投資人為限且應募人之資格證明擬授權董事 會審查之。為因應充實營運資金,創造獲利能力與強化財務結構需求,引進策 略聯盟夥伴實有其必要性,未來可透過其協助,強化本公司之經營實力,有助 於本公司未來有效益的獲利成長之提升亦屬相當程度之貢獻。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創造獲利能力與強化財務結構需求,引進規則 聯盟夥伴。 預計達成效益:有效強化公司之經營狀況與財務體質,以利擴展市場版圖及促 使公司營運穩健成長。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創造獲利能力與強化財務結構需求 ,擬引進規則聯盟夥伴,確保公司長期營運發展,因採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 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規則聯盟夥伴之長期 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擬提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上述之參考價格計算標準,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相關之未盡 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遇法令變更亦須修改、業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 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或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 括實際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未 盡事項時,擬提股東臨時會通過決議後,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依法公告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