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2/10/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2/9/2派員稽查,發現本公司將102年3、4月 「廢水處理程式」規定應申報項目誤以「廢氣處理程式」申報之,以致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元之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或補正 4.預估可能損失:裁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整,102年度違反同法規類別累計42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規定進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2年截至發佈日止,受裁罰案件累計總金額88萬元。 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