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3/09/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表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本公司平鎮廠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又因本公司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公佈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 第3點規定,不予以裁處罰緩、公佈姓名及環境教育講習等裁處事宜。 3.處理過程:本公司平鎮廠東勢段東勢小段,於民國102年6月18日由桃園縣政府公告為 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因法規改變,行政院環保署於 民國103年9月11日來函本公司平鎮廠區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刻正規劃後續調查及整治作業,以善盡 企業社會責任並儘速完成污染整治。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